田彦福、王建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628号之一

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9/14 0:00:00在乌鲁木齐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生效的田彦福;王建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恢6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田彦福、王建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田彦福;王建中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彦福,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王建中,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满族,退休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申请执行人田彦福与被执行人王建中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彦福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7489.82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18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恢62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伟审判员    赵亮审判员    王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