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孟凡臣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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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97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孟凡臣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孟凡臣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添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徐茁松,该部队旅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毅,辽宁茂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旭金,辽宁茂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臣,男,195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民,丹东市振兴区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丹东市振兴区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因与被上诉人孟凡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2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条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本案不予受理于法无据,请求予以纠正。孟凡臣辩称:涉案房屋是被上诉人在涉案房屋建设单位81881部队任正营职军官期间取得的福利待遇,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租赁关系,上诉人无权向被上诉人主张房屋租金。上诉人主张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管理者,但33年来没有对涉案房屋尽到管理和维修义务。涉案房屋是被上诉人的福利分房,是随军待遇,应该按照“两个办公厅”文件精神进行房改,而不应要求被上诉人交纳租金。本案纠纷是军队历史遗留的客观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在一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缴纳房租5106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缴纳租金,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根据被告占用使用涉案房屋的过程来看,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任职期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现被上诉人已经转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其转业后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租金,属于军队房屋分配、占有、使用的历史遗留及腾退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时,虽然被上诉人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但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人从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管理和维修,双方没有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日宏审 判 员 孙雪松审 判 员 孔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天骄书 记 员 李益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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