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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安徽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21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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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21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泰州市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安徽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泰州市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11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4MA1M95HC8B,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医药城泰高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鲍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安徽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71763378A,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高新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李久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泰州市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宝发钢铁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苏1291民初4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泰州市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兵人民陪审员  栾美凤人民陪审员  沈粉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曹晓舟书 记 员  许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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