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炳玉、惠磊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09号案件名称
邹炳玉、惠磊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邹炳玉;惠磊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9号申请人:邹炳玉,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惠磊,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邹炳玉与被申请人惠磊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惠磊名下开户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长春路支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31,900元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磊名下开户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长春路支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31,9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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