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邹炳玉、惠磊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09号
  • 案件名称

    邹炳玉、惠磊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邹炳玉;惠磊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9号申请人:邹炳玉,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惠磊,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邹炳玉与被申请人惠磊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惠磊名下开户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长春路支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31,900元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磊名下开户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长春路支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31,9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