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279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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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2797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797号之二原告: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109号像素大厦2501房。法定代表人:邱正友。被告: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56号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A座901。法定代表人:徐明。原告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64元,由原告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解秋阳书 记 员 文力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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