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斯特曼印染有限公司、义乌市彩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等努尔买买提·阿布力米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6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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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651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斯特曼印染有限公司、义乌市彩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等努尔买买提·阿布力米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浙江斯特曼印染有限公司;义乌市彩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努尔买买提·阿布力米提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斯特曼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百富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53021519P。 法定代表人孙玉泉。 被执行人:义乌市彩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迪拉瓦尔·阿迪力。 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提·阿布力米提,男,维吾尔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斯特曼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彩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努尔买买提·阿布力米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83153.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斯特曼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彩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努尔买买提·阿布力米提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483153.1元未受偿,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400000元,余款于2022年4月1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6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闻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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