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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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11号案件名称
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11号申请人: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供水排水有限公司办公楼4-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60485886Y。法定代表人:高大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70071732Q。法定代表人:魏建国,董事长。申请人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21549.5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沧州渤海新区临中疏港路总海域面积33.3333公顷的海域使用权(证号:国海证2013B13098300358号)及其地上建筑物,期限为三年。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位于沧州渤海新区对面的厂区东门口右侧原料库房以及厂区西门右侧精整车间,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不需要续行轮候查封。轮候查封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期限。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欣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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