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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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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700号
  • 案件名称

    修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修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700号申请执行人:修某某,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海城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修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李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323民初9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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