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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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700号案件名称
修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修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700号申请执行人:修某某,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海城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修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李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323民初9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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