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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强与重庆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香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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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588号
  • 案件名称

    李思强与重庆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香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思强;重庆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香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8588号   原告:李思强,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四川香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凤凰大道(国贸广场金融大厦6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0866581790。法定代表人:陶应超,职务不详。被告:重庆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大川水岸小区27号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8926775。法定代表人:程涛,职务不详。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思强与被告四川香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重庆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思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香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重庆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思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强撤回对被告四川香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重庆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思强负担。  审    判    员      施芳群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法  官  助  理      赵丽苹书    记    员      耿盼盼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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