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强与重庆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香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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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588号案件名称
李思强与重庆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香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思强;重庆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香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8588号 原告:李思强,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四川香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凤凰大道(国贸广场金融大厦6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0866581790。法定代表人:陶应超,职务不详。被告:重庆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大川水岸小区27号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8926775。法定代表人:程涛,职务不详。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思强与被告四川香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重庆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思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香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重庆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思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强撤回对被告四川香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重庆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思强负担。 审 判 员 施芳群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法 官 助 理 赵丽苹书 记 员 耿盼盼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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