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黄海制鞋厂、吉林省大安市百货大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异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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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异99号案件名称
丹东市黄海制鞋厂、吉林省大安市百货大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丹东市黄海制鞋厂;吉林省大安市百货大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异9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丹东市黄海制鞋厂。住所地东港市合隆镇黑鱼泡村。法定代表人:纪振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安市百货大楼。出庭人员:张永林,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大安市永林百货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在本院执行原告丹东市黄海制鞋厂(以下称黄海制鞋厂)与被告吉林省大安市百货大楼(以下称百货大楼)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海制鞋厂于2021年9月1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举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东港市人民法院(1993)东法经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大安市永林百货销售有限公司机读档案、《关于百货大楼管理层股份制受让本企业国有产权的申请》、《关于百货大楼党政工联席会议纪要及通过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方案的决议》、《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合同》、大安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大国企改办字[2005]12号《关于大安市商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百货大楼整体转让方案的批复》、大安市商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文件大商字[2005]8号《关于大安市百货大楼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的具体实施意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黄海制鞋厂称,原告黄海制鞋厂与被告百货大楼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1993)东法经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辽0681执恢105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执行的黄海制鞋厂与百货大楼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该结案通知书中,所列被执行人百货大楼主体错误,该百货大楼已于2005年完成企业改制,改为大安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后大安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又变更为大安市永林百货销售有限公司,百货大楼已经注销,所以(2020)辽0681执恢1050号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主体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被执行人百货大楼称,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应当撤销该结案通知书。2005年前百货大楼是国有企业,在2005年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百货大楼改制后实行了股份制,变更为大安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合同》,百货大楼的债权债务由大安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承担。在2019年经市场监督局的要求,将大安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更名为大安市永林百货销售责任有限公司,更名是应政府的要求,不是被执行人自愿更改的,是政府行为。2006年丹东市元宝区法院对大安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的资产查封了14年之久,在2020年12月10日东港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结案,把被执行人的产权予以解除查封。本院查明,原告黄海制鞋厂与被告百货大楼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3年11月10日作出(1993)东法经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所欠原告货款72492.23元,原告放弃2000元,其余70492.23元,定于1993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万元,余款定于1994年1月31日前付清。该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黄海制鞋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辽0681执恢105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执行的黄海制鞋厂与百货大楼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百货大楼原为国有企业,2005年6月16日,大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王旭光、张永林等人签订《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合同》,由受让方王旭光、张永林等人承担百货大楼的全部债权、债务,整体受让了百货大楼的企业产权,百货大楼变更为大安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2019年9月24日,大安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更名为大安市永林百货销售责任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制鞋厂与被告百货大楼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1993)东法经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告百货大楼未自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海制鞋厂向本院申请执行。2005年6月16日,大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王旭光、张永林等人签订《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合同》,由受让方王旭光、张永林等人承担百货大楼的全部债权、债务,整体受让了百货大楼的企业产权,百货大楼变更为大安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大安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9月24日更名为大安市永林百货销售责任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辽0681执恢1050号结案通知书,此时百货大楼已变更为大安市永林百货销售责任有限公司,并由其承担百货大楼的全部债权、债务,百货大楼已不复存在,仍将百货大楼作为被执行人实属不当。综上,涉案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主体错误,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1执恢1050号结案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郭景强人民陪审员 邹金萍人民陪审员 岳春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林国庆书 记 员 潘晓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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