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琴、吕彦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422执53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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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422执531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丽琴、吕彦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丽琴;吕彦龙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422执5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丽琴,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吕彦龙,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申请执行人张丽琴与被执行人吕彦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桂142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彦龙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丽琴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吕彦龙支付张硕果2017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的抚养费23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彦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21)桂142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吕彦龙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吕彦龙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吕彦龙名下有银行存款86760元。本院已划拨上述存款,用于偿还本案债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彦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吕彦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消费限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吕彦龙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丽琴,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吕彦龙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丽琴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彦龙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张丽琴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55209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吕彦龙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琴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彦龙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丽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吕彦龙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张丽琴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丽琴发现被执行人吕彦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荣海审 判 员 农 力审 判 员 马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陆飞宇书 记 员 卢福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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