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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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988号案件名称
内丘县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内丘县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凌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988号原告:内丘县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内丘镇张家庄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07X9T53K。法定代表人:武立锋,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凌云,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丘县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凌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丘县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丘县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凌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丘县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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