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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存田、樊存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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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587号
  • 案件名称

    樊存田、樊存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樊存田;樊存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587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樊存田: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樊存田代为求尝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樊存田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樊存田应履行案款762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樊存田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樊存田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樊存田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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