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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47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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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47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袁惠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袁惠子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4734号之一被执行人:袁惠子,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关于袁惠子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4民初427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缴纳诉讼费,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47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恢复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广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4734号之一被执行人:袁惠子,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关于袁惠子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4民初427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缴纳诉讼费,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47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恢复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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