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惠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473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4734号之一案件名称
袁惠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袁惠子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4734号之一被执行人:袁惠子,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关于袁惠子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4民初427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缴纳诉讼费,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47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恢复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广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4734号之一被执行人:袁惠子,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关于袁惠子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4民初427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缴纳诉讼费,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47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恢复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广杰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郎李标、费庆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81执恢1034号 下一篇 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戚林等杨晓君追偿权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9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