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定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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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4执1272号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定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定烈;罗惠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824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冉定烈,男,生于1968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罗惠兰,女,生于1968年11月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冉定烈、罗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824执127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冉定烈、罗惠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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