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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龙昌、杜汶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3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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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3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付龙昌、杜汶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付龙昌;杜汶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龙昌,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被执行人:杜汶奇,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世纪花园)。申请执行人付龙昌与被执行人杜汶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57888元、实现债权费用21472元、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案件受理费3574元、保全费2469元及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通过查询的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杜汶奇在锦州银行东湖支行账号为11×××88(冻结时间为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人民街支行账号为62×××71(冻结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升支行账号为62×××52-156-1(冻结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了银行存款37636.35元,其中4090元支付执行费,余款33546.3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在审判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杜汶奇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菊花里9丁-9号房屋(查封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8日)(现有贷款暂无法执行)。除此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莹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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