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小玲、始兴县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22执3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222执308号案件名称
黎小玲、始兴县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始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黎小玲;始兴县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2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黎小玲,女,1988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始兴县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26号山水华府旭川园12幢602房。法定代表人:马汉波。关于申请执行人黎小玲与被执行人始兴县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始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始劳人仲案字【2021】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32352.00元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程序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依法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缴费,也未依法申报财产。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及前往不动产、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到被执行人居住地等进行财产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2858.5元并已发放给了申请人,另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拟处置。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标的总额32352.00元,执行到位金额2858.5元,尚未执行标的29493.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案件执行费385.00元。本院将上述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222执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刘志军审判员 黄 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亮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2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黎小玲,女,1988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始兴县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26号山水华府旭川园12幢602房。法定代表人:马汉波。关于申请执行人黎小玲与被执行人始兴县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始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始劳人仲案字【2021】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32352.00元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程序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依法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缴费,也未依法申报财产。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及前往不动产、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到被执行人居住地等进行财产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2858.5元并已发放给了申请人,另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拟处置。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标的总额32352.00元,执行到位金额2858.5元,尚未执行标的29493.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案件执行费385.00元。本院将上述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222执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刘志军审判员 黄 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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