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林与卞梅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2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223号案件名称
王义林与卞梅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义林;卞梅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223号原告:王义林,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卞梅平,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审理原告王义林与被告卞梅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3日立案。现因原告王义林已去世,原告王义林妻子吴正红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林妻子吴正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义林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星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停江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894号之二 下一篇 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6执4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