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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德欣翔商贸有限公司、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崔代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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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427号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德欣翔商贸有限公司、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崔代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德欣翔商贸有限公司;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代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德欣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被执行人:崔代旺,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德欣翔商贸有限公司与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代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4732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447321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8月1日,通过三次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1)冻结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账户资金104.20元,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户资金102.68元,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资金78.74元、8.75元,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账户资金43.81元,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资金19.78元,冻结被执行人在新疆农商银行账户资金2.26元,冻结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账户资金0.83元,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账户资金225.38元、100元,上述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已冻结未扣划;(2)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冻结被执行人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金;(3)委托山东省聊城市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崔代旺名下登记×××奥迪牌、×××北京现代牌车辆手续,查封手续(2021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4)被执行人崔代旺在莘县燕之浓蔬菜销售有限公司、新疆丰和旺商贸有限公司、五家渠恒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五家渠恒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股权,已向申请人反馈,其不要求处置上述股权;(5)被执行人在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诉讼时,依申请人保全请求,(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崔代旺名下登记的位于昌吉市x区x丘x栋x单元x室(产权证号:xxx),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委托被执行人崔代旺户籍地山东省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其名下登记的鲁(2018)莘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无反馈信息;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委托被执行人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其名下预告登记的富蕴县迎宾东路1号x栋x商业门面37套(权证号:xxxx),无反馈信息。        三、经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9件案件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崔代旺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4件案件未执行完毕;        四、2021年9月14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程文固、被执行人崔代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超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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