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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应、仁怀市交通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82执恢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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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恢240号
  • 案件名称

    蔡应、仁怀市交通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蔡应;仁怀市交通建筑设备租赁站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382执恢240号仁怀市交通建筑设备租赁站、蔡应:申请执行人仁怀市交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蔡应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钢管94.796吨、扣件10860套、顶托800支或折价赔偿,并支付租金220081元及违约金,还应支付诉讼费37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57元。执行过程中,已通过法院执行扣划银行存款支付41860元,并于2021年8月2日返还了钢管17.76吨、扣件1808个、顶托187个。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仁怀市交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蔡应达成和解协议:1.蔡应应支付仁怀市交通建筑设备租赁站案款70万元(含租金、违约金、钢管等折价赔偿款及预交的诉讼费用3750元),蔡应于2022年3月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9月1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3月1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40万元于2024年9月1日前付清;2.如果蔡应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清偿义务,仁怀市交通建筑设备租赁站可以就上述约定中未清偿的欠款重新申请执行;3.如果蔡应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自愿接受法院罚款、拘留等惩罚;4.本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名捺印即生效。至此,因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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