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伟、吴立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81执异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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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执异175号案件名称
王宏伟、吴立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宏伟;吴立勋;马同波;马同庆;杜金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81执异175号异议人:王宏伟,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现住新民市。申请执行人:吴立勋(已故)被执行人:马同波,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执行人:马同庆,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执行人:杜金成,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立勋与被执行人马同庆、马同波、杜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立勋因病去世,继承人王宏伟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变更其为本院(2017)辽0181执202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结。经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立勋与被执行人马同庆、马同波、杜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立勋于2021年3月12日因病去世,继承人有其妻子王宏伟、女儿吴佳彧、母亲王淑艳,父亲已去世。女儿吴佳彧、母亲王淑艳放弃对该债权的继承。其法定继承人王宏伟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院(2020)辽0181执270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吴立勋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吴佳彧、王淑艳放弃对该债权继承的书面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裁定如下:变更王宏伟为本院(2020)辽0181执270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鹏审判员 李艳英审判员 齐东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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