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桐、唐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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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790号案件名称
舒桐、唐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舒桐;唐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790号原告:舒桐,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被告:唐鹏,男,199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舒桐与被告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舒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桐撤回起诉。因原告于诉前调解期间撤诉,故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钲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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