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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梁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4财保2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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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4财保2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梁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梁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4财保202号之一申请人: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65130093N,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南路123号天桥商厦801室。法定代表人:杜长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闪,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润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N0N3878,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梁集镇西盛街66号。法定代表人:徐猛,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润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集支行,账号为3203×××7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651.2899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集支行、账号为3203×××7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651.289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楠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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