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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军与白世川,张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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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815号
  •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白世川,张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志军;白世川;张政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3815号 原告:李志军,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白世川,男,汉族,1974年 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张政,男,汉族,1980年 5月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才,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军与被告白世川、张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  审  判  员  吴昌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谭禹麟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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