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军与白世川,张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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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815号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白世川,张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志军;白世川;张政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3815号 原告:李志军,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白世川,男,汉族,1974年 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张政,男,汉族,1980年 5月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才,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军与被告白世川、张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 审 判 员 吴昌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谭禹麟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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