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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仁丰、何军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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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513号
  • 案件名称

    阮仁丰、何军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舒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阮仁丰;何军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513号原告:阮仁丰,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军亭,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阮仁丰与被告何军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阮仁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仁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谈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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