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仁丰、何军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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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513号案件名称
阮仁丰、何军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阮仁丰;何军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513号原告:阮仁丰,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军亭,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阮仁丰与被告何军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阮仁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仁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谈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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