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灿钧、黄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18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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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1859号之一案件名称
吕灿钧、黄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吕灿钧;黄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1859号之一 原告:吕灿钧,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黄艳,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原告吕灿钧与被告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吕灿钧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灿钧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灿钧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吕灿钧负担。 审判员胡伟革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章媛丽 代书记员麻继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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