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玺、庄河市徐岭镇杨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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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252号案件名称
宋文玺、庄河市徐岭镇杨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宋文玺;庄河市徐岭镇杨屯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文玺,男,195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成令,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庆,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河市徐岭镇杨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屯村西屯。法定代表人:苗鹏,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军,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文玺因与庄河市徐岭镇杨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宋文玺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文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文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宋文玺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宋文玺负担;退回宋文玺29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义军审判员 张 劲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添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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