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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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871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恢87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吉民。被执行人: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海静。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湘010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方家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524172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东方家园有限公司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刘 亮审判员 钟 浩审判员 彭 湘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艳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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