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子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4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425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子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子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425号原告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338532661U,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北建材市场D栋15号。法定代表人毛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权)朱湖兵,双峰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子洋,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子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春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