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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尊乃、黄天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03民初4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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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303民初4808号
  • 案件名称

    任尊乃、黄天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惠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任尊乃;黄天广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3民初4808号原告:任尊乃,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委托代理人:杨爱兵,尤裕顺,分别为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天广,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原告任尊乃诉被告黄天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任尊乃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尊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任尊乃负担(原告任尊乃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审 判 员 余志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邹 媛书 记 员 孙亚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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