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尊乃、黄天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03民初4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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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303民初4808号案件名称
任尊乃、黄天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惠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任尊乃;黄天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3民初4808号原告:任尊乃,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委托代理人:杨爱兵,尤裕顺,分别为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天广,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原告任尊乃诉被告黄天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任尊乃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尊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任尊乃负担(原告任尊乃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审 判 员 余志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邹 媛书 记 员 孙亚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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