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威、高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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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275号案件名称
孙明威、高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明威;高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275号原告:孙明威,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高通,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原告孙明威与被告高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9月19日孙明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明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孙明威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吴秀芬人民陪审员 杨秀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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