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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威、高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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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275号
  • 案件名称

    孙明威、高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孙明威;高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275号原告:孙明威,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高通,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原告孙明威与被告高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9月19日孙明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明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孙明威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吴秀芬人民陪审员  杨秀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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