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朱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3058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3058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某某、朱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30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82年05月30日生,住辽宁省盖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4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巍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姜国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1993号 下一篇 王正伟、邱跃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82执恢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