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698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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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6989号之二案件名称
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一斌;周梦蝶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6989号之二本院2021年9月7日对原告胡一斌与被告周梦蝶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6698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现裁定如下:(2021)沪0115民初66989号民事裁定书倒数第二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640元,合计7,665元,由原告胡一斌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胡一斌负担。”审 判 员 黄 贇法官助理 陈海霞书 记 员 陈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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