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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梁秀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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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068号
  • 案件名称

    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梁秀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梁秀珍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068号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海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29049335X。法定代表人:杜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策,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梁秀珍,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秀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诉讼保全费128元,由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宿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鑫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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