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黄彦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20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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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20656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黄彦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黄彦文;曲国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20656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261656。负责人:许金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林,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喜悦,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彦文,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曲国军,男,1969年5月28日,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黄彦文、曲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马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璐法官助理 董悦冉书 记 员 高 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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