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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卫江、何圣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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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372号
  • 案件名称

    钟卫江、何圣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钟卫江;何圣兵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钟卫江,男,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何圣兵,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钟卫江与被执行人何圣兵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201民初2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圣兵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卫江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支付10200元案款;2、诉讼费、送达费5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圣兵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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