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卫江、何圣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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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372号案件名称
钟卫江、何圣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钟卫江;何圣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钟卫江,男,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何圣兵,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钟卫江与被执行人何圣兵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201民初2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圣兵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卫江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支付10200元案款;2、诉讼费、送达费5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圣兵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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