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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才冠、梁才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7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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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7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梁才冠、梁才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岑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梁才冠;梁才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701号之一移送部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才冠,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梁才锋,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梁才冠、梁才锋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48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才冠、梁才锋应履行的罚金分别为人民币15000元、1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才冠、梁才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梁才冠通过家属缴纳了本案罚金15000元,被执行人梁才冠的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梁才锋没有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也没有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梁才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840.6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才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才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才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被执行人梁才锋尚未履行的罚金为5159.3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贤 静书 记 员 元思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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