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张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13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1358号案件名称
王斌、张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斌;张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本院根据(2021)豫0703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依申请人王斌申请,立案执行王斌与张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申请执行人王斌询问后,申请人王斌未在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张浩财产。经本院向房产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土地、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03执13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晋书彬审判员 张红昕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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