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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1与贾某2等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初22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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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初22881号
  • 案件名称

    贾某1与贾某2等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贾某1;贾某2;贾某4;贾某3;李某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22881号原告:贾某1,男,194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奇,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2,男,194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山海关开发区。被告:李某,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贾某3,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贾某3之母),即被告李某。被告:贾某4,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贾某1与被告贾某2、李某、贾某3、贾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贾某1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正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思桦书 记 员 肖 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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