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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文、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大峪村资产管理办公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4民初5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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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民初5233号
  • 案件名称

    李泽文、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大峪村资产管理办公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泽文;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大峪村资产管理办公室
  • 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4民初5233号原告:李泽文,女,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晶,女,1969年6月30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告: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大峪村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大峪。法定代表人:刘吉财,该办主任。原告李泽文与被告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大峪村资产管理办公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泽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经批准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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