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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1,某2等与李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5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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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5938号
  • 案件名称

    倪某1,某2等与李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倪欧;倪茂丽;倪耳虹;倪尔川;李支武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5938号     原告:倪某1,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福强,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倪某2,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倪某3,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倪某4,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某,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倪某1、倪某2、倪某3与被告倪某4、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倪某1、倪某2、倪某3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某1、倪某2、倪某3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  翔 审  判  员    刘  晶 审  判  员    贾思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梦婷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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