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1,某2等与李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5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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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5938号案件名称
倪某1,某2等与李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倪欧;倪茂丽;倪耳虹;倪尔川;李支武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5938号 原告:倪某1,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福强,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倪某2,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倪某3,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倪某4,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某,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倪某1、倪某2、倪某3与被告倪某4、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倪某1、倪某2、倪某3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某1、倪某2、倪某3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 翔 审 判 员 刘 晶 审 判 员 贾思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梦婷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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