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卫东、易飞虹等新疆阿捷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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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民终1521号案件名称
迟卫东、易飞虹等新疆阿捷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迟卫东;易飞虹;新疆阿捷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迟卫东,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传武,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易飞虹,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阿捷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深圳路20号AKHAL研发中心4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钟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女,该公司财务总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66团北山坡旱田山。法定代表人:王志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女,该公司财务总监。上诉人迟卫东、上诉人易飞虹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阿捷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捷金公司”)、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且需追加案外人赵祥、林海江为本案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迟卫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上诉人易飞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芦 梦 璇审 判 员 何 学 涛审 判 员 张 瑀 歆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八 日法 官 助 理 李 婉 雨书 记 员 努丽娅皮克来提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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