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宜品、王殿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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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188号案件名称
赵宜品、王殿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宜品;王殿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赵宜品,男,1958年7月26日,汉族,住大连金普新区。被执行人:王殿伟,男,1975年5月26日,汉族,住大连金普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宜品与被执行人王殿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000元;本案执行费2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市金州区胜利路1150号3单元4层1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无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王殿伟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本案所查封的财产期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至少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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