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锋、方永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1执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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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1执388号案件名称
陈锋、方永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锋;方永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陈锋,又名陈峰,住甘肃省庆城县。被执行人:方永福,男,住甘肃省庆城县。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陈锋与方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021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方永福向陈锋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自2017年2月8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61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方永福采取了网络查控、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房产查询、传统查控等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永福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方永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镇宇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樊世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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