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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随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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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710号
  • 案件名称

    张随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原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随献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710号被执行人张随献,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原阳县。关于执行张随献刑事罚金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原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张随献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下余违法所得335843.4元依法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因张随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张随献银行账户仅有部分零星存款已做冻结扣划。2、经查询被执行人张随献名下无房产。3、查明张随献名下车辆已查封,但无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4、查明张随献无持有股票(股权)。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治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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