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根强、亢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21民初9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21民初960号案件名称
马根强、亢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马根强;亢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21民初960号原告:马根强,男,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被告:亢乐,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马根强与被告亢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根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亢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根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剩余房屋租赁款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0日被告亢乐租用了我位于平西梁村的房屋,约定房租每年30,000元,被告交纳了10,000元押金,2020年剩余20,000元房租至今未付。被告在租赁期间对卫生间、上下两层地面、门窗造成了破坏,被告也不配合修复,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剩余房租。原告一直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亢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0日,被告亢乐租用了原告马根强位于平西梁村房屋,约定房租为每年3万,被告交纳了1万元押金,2020年剩余2万元房租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马根强与被告亢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有原、被告于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为证,以及原告马根强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标明被告亢乐妻子支付房屋租赁押金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关系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本院通过录音电话与被告沟通,被告亢乐认可欠付原告马根强房屋租赁费20,000元的事实。对于原告马根强主张被告亢乐支付房屋租赁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亢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亢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根强房屋租赁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20,000元,给付标的20,000元占起诉标的100%,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常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启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岑如兵、罗细包与岑启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6执恢20号 下一篇 张随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7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