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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如兵、罗细包与岑启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6执恢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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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6执恢20号
  • 案件名称

    岑如兵、罗细包与岑启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望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岑如兵;罗细包;岑启稳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6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岑如兵,男,1966年9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申请执行人罗细包,女,1970年9月2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被执行人岑启稳,男,1969年10月1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4)黔2326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恢复执行岑如兵、罗细包申请执行岑启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2019)黔2326执恢24号执行裁定书,岑启稳以分期还款的方式与申请人岑如兵、罗细包达成了长期还款和解协议,但本院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岑启稳未按协议内容赔偿岑如兵4642.76元。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标的为4642.76元,本案执行费由岑启稳承担。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岑启稳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并通过现场调查、电话核实等方式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部门、岑启稳的居住地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查到岑启稳在中国邮政银行开了两个账户,总可用余额6.85元,在贵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有八个均无可用余额,在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有八个银行账户,总可用余额不足20元。岑启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有一个网络账户,可用余额996.80元,本院予以冻结。未查询到岑启稳公司、证券、不动产及辆登记信息。2021年5月11日,本院向岑启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申报财产状况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履行支付执行款的义务。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可能存在资金来往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并将已成功扣划的996.90元支付给申请的岑如兵。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将岑启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岑如兵,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行为予以确认,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岑如兵、罗细包尚未受偿的债权3645.86元,岑启稳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望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陈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恭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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