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九、邓发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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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2337号案件名称
刘玉九、邓发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玉九;邓发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2337号原告:刘玉九,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被告:邓发强,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刘玉九与被告邓发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刘玉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玉九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玉九预交),由原告刘玉九承担。审 判 员 杨 雪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汤 宇书 记 员 汤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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