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长胜村民委员会、王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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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203号案件名称
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长胜村民委员会、王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长胜村民委员会;王某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203号原告: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长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法定代表人:陈明,职务:该村支部书记。被告:王某,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原告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长胜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长胜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长胜村民委员会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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