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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陈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149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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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149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陈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陈军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14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住北流市二环西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19748020N。负责人:罗海华。被执行人陈军,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申请执行陈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于2021年6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981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军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偿还欠款本金152111.72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2164.83元、手续费用3042.85元、律师费6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陈军系企业职员,本案已另案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的每月工资收入及绩效工资收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另案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陈军的每月工资收入及绩效工资收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案件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981执149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林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朱浩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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